2月6日消息,代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使用车主的保险进行理赔?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被告某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代驾人员为被告刘某。
2025年8月,刘某在接到订单后,驾驶客户张某的车辆时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这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客户的车辆曾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按照张某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车损险的承保范围内向张某赔付了6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以代位求偿为由将代驾刘某及代驾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将车辆交给拥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代驾刘某驾驶,刘某是投保人允许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属于约定的被保险人范畴,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条款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并不属于第三人。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刘某主张赔偿。
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的损害,原告对刘某不具备求偿的权利,那么其要求代驾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