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此事在网友中引发了热烈讨论。
据悉,李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
该手册明确:员工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且时长超出规定限度,将按旷工处理;若在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则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4月到5月这段时间里,李某在一个月中总计有14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超过1小时,其中单次停留的时间甚至快要达到4小时了。
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解称,自己之所以滞留在卫生间,是因为痔疮发作需要临时进行护理。不过,在事发的那段时间里,他既没有向公司说明自己的病情,也没有申请病假。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这种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生理需求范畴,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界定。
其次,李某在事发时既未主动告知自身病情,也没有请假,并且购药以及手术等行为都发生在他滞留期间的后期或是被解雇之后。由于他的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而他长时间失联的情况已经造成了工作延误。
公司所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李某已签字确认知晓该内容;同时,公司已履行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审败诉后,李某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协商沟通,公司同意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




